什么是遺囑?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遺囑人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辦理遺囑公證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2)遺囑所處分財產的產權證明;(3)遺囑若干份;(4)遺囑設有執行人的,還應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明;(5)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
5、口頭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上述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關于遺囑見證人的資格,《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建議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