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遺囑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2、遺囑有什么法律特征?
(1)遺囑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僅需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對方有接受的意思。相對人是否接受不影響遺囑的成立和效力,但遺囑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決定遺囑繼承是否發生。
(2)遺囑繼承不適用代理制度。遺囑具有人身性,故須由遺囑人親自設立,而不能由他人代為設立。
(3)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具有可撤回性,繼承法第20條第1 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遺囑是一種死因法律行為,因而在遺囑人死亡前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遺囑人死亡后才生效。
(4)遺囑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若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則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遺囑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應以遺囑設立時的情形為準。
3、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其中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最高。
(1)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的遺囑。
(2)自書遺囑即由立遺囑人生前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要注明年、月、日,并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
(3)代書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4)錄音遺囑即以錄音的形式立遺囑。
口頭遺囑一般在危急情況下設立。
小編提醒: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要將錄音帶封存,并在封面上由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立遺囑人交給見證人保管。
錄音遺囑要必須在制作遺囑的見證人和繼承人都到場的情況下,當眾啟封。
設立口頭遺囑的,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遺囑的內容是什么?
不管是何種形式的遺囑,都應具備下列五項內容:
(1)遺產的名稱和數量;
(2)遺囑人或受遺贈人;
(3)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份額;
(4)明確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遺囑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