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王某是未成年人,有兄弟三人,其父母已去世,并留有住房兩處,分別以遺囑的形式將房屋留給了他的兩個哥哥,并明確寫明由他的哥哥負責照顧王某。父母去世之初,兩位哥哥待他還可以,后來慢慢地兩位哥哥也不想管他了,年僅10歲的小王就像皮球一樣從大哥家踢到二哥家,自己卻無家可歸,無奈之下只好將自己的兩位哥哥訴上法庭,要求繼承父母的房屋。
爭議焦點
小王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去世時,立有明確的遺囑,兩處住房分別歸大兒子和二兒子所有,兩個兒子要照顧小王。父母的遺囑上沒有寫明留給他住房和財產,可小王到底有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呢?
法院認為
遺囑是公民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自己的遺產及其他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遺囑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有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而本案中,小王是未成年人,沒有收入來源,其父母的遺囑中未給其留足夠的份額,致使其無法自立生活,故在處理其父母的遺產里應當先給小王留足必要的份額,其后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進行分配。本案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小王的住處與生活費用均得到了妥善的安置。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即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