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五種法定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遺囑又是“要式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嚴格符合法定形式,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確認。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繼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實施,此條所稱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僅指在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遺囑,并在繼承法實施后遺囑人死亡,其所立遺囑雖稍有欠缺,但符合當時的法律要求,應確認該遺囑合法有效。但在繼承法實施后訂立的遺囑,即便稍有欠缺,也不能認定有效。
遺囑體現了公民對自己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如果因為遺囑形式要件的欠缺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或者全部無效,而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按照遺囑人的意思分配遺產,將是對遺囑人意愿的違背。
因此,在訂立遺囑的時候,遺囑人最好能咨詢相關法律人士,妥善訂立遺囑,如不要用摁手印的方式代替簽名,代書遺囑不要忘記親筆簽名,自書遺囑要確定相關見證人在場等等。否則,法律將難以保護遺囑人的處分財產意愿。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如下: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