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包括哪些內容?
遺囑的內容,就是遺囑人對處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遺囑的內容應包括:
(1)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
(4)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遺囑執行人等。
2、訂立遺囑的具體步驟
要訂立有效遺囑,可以遵循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厘清遺產范圍,明確遺囑發生作用的領域。遺囑人應當對自己去世之后的遺產予以交代,包括遺產的范圍、名稱和數量。只要是遺囑人合法的個人財產,不論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還是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均可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第二步:指定繼承人,明確遺產的歸屬。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將自己的遺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如繼承人不明確,遺囑將因無法執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第三步:列明繼承份額,明確遺囑的執行方法。在遺囑中,遺囑人應當指明各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如未寫明繼承份額,法律一般推定為均等享有繼承權,即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為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第四步:指明繼承人的附加義務,設定遺囑適用前提。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設置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繼承的前提條件。如生父在遺囑中將遺產留給女兒,同時要求女兒為繼母養老送終等。
第五步:再指定繼承人,防止指定繼承不能實現。如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聲明他的遺產由小兒子繼承,若小兒子先于他死亡或放棄繼承時,則由其兄繼承,則該人之兄即為再指定繼承人。遺囑中的再指定繼承人,只有在指定繼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實際享有繼承權。
3、老人立遺囑應注意的事項
及時訂立完善、合法的遺囑可以很好地保護老人們的財產處分權,避免產生遺產糾紛,有利于家庭的安定。但在生活中,不少老人由于缺乏遺囑法律常識,對遺囑有些誤解,導致所立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子女留下了后患,產生了不利于家庭和睦的后果。以下幾點是老人立遺囑時應注意的事項:
(1)改變遺囑觀念。遺囑不是遺言。許多老人誤以為遺囑是遺言,以為立遺囑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兒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較早立遺囑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們認為父(母)沒有必要交代令人難過的事。其實大可不必這樣,這些想法是一種誤解。遺囑是《繼承法》規定的一種法律行為,內容以處理遺產為主,不是所謂的臨終遺言。遺囑既可以在身體健康時立,也可以在臨終時立。國外的年輕人、中年人立遺囑的現象很普遍。近幾年,國內年輕人、中年人立遺囑的現象也漸漸多起來。因此,老人及其子女要改變觀念,以平常心態對待立遺囑。
(2)樹立權利意識。老人要樹立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者意識,堅持自愿訂立遺囑,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由決定遺囑內容,確立遺產繼承人。根據《民法》和《繼承法》的規定,老人有自己的財產或遺產的處分權,訂立遺囑是實施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動要求老人立遺囑甚至強迫老人立遺囑,有的子女還干涉老人遺囑的內容,甚至為遺囑的事情鬧起家庭糾紛,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是對老人財產權的侵犯。
(3)及時立遺囑。立遺囑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具備幾個條件,如意思自愿、遺囑內容合法清楚、立遺囑人思維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體十分虛弱時、臨終時、患有重病時才想起立遺囑,這個時候會發生意識不清、思維混亂等情況,有時連書寫或簽名的力氣都沒有了。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能立遺囑,立了也可能無效。在現實生活中因懷疑臨終所立遺囑效力而產生家庭糾紛的案例較多。因此,老人應在身體健康、思維清楚時及時立遺囑,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產生糾紛。
(4)注意選擇方式。遺囑有很多種方式,效力最高的是公證遺囑,需要老人到公證處辦理;再就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這些遺囑方式在《繼承法》里有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遺囑很難生效,如果老人自己不能把握這些要求,可以請律師見證遺囑,這可大大保障遺囑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