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老Z和老X結婚,生有二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夫妻兩個省吃儉用,買了兩套房子,并有了20萬元存款。老Z年紀大了,身體逐漸不行的時候,以自己是“一家之主”的名義,請人見證,立下一份遺囑,指定家里的存款和房子全部由其最疼愛的小兒子小Z繼承。一年之后,老Z、老X相繼去世。他的兒子小Z憑老Z的遺囑要求繼承該兩套房子及20萬元存款,遭到其哥哥、姐姐的反對,引起糾紛。那么問題來了,老Z以其是“一家之主”的身份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是有效的嗎?那這筆遺產該如何繼承?
律師觀點:
老Z以其是“一家之主”立遺囑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是部分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老Z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由繼承人小Z繼承是可以的。但是本案中,老Z遺囑處分的遺產并非全部是其個人財產,而是包含其與老X的夫妻共有財產。老Z在遺囑中,未經老X的同意,將老X的財產一并處分,是侵犯了其配偶的財產權利。因此,本案中老Z的遺囑中關于處分老X財產部分內容無效。
那么這筆財產其子女該如何繼承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依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上文提到過,本案中老Z的遺囑僅針對其自己財產部分處分有效。對于老X財產,由于其生前并未作出相關意思表示,該部分財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
在本案中,其母親老X的財產份額應當由其三個子女均分。小Z可以繼承的份額為總財產(1/2+1/2*1/3),其哥哥、姐姐應各分得總財產的(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