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從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來看,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必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立遺囑時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即遺囑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騙或脅迫而訂立的。
三、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的內容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相悖,處分的僅僅是遺囑人的個人財產(注意: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僅能處分屬于個人的部分)。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的規(guī)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這表明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四、遺囑必須具備法定形式。遺囑的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五種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
法律對五種形式的遺囑有如下要求: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1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結束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遺囑見證人的資格要求: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六、告知遺囑的撤銷、變更:
1、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