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有效的條件
1、遺囑人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立遺囑必須有立遺囑的能力。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按照法律的規定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十八周歲,且精神正常。也就是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精神病人訂立的遺囑也無效。若為間歇性精神病人,其精神正常時,只要年滿十八,意識清晰,當時訂立的遺囑是有效的。
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例如年滿十八歲的甲按照法律的規定訂立了一份遺囑,兩年后甲得了精神病,其在十八歲時訂立的遺囑依然有效。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或其他事物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適當照顧弱者。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處分的財產僅限于自己的合法財產。“自己”不包括他人,更不包括社會、集體的財產。“合法”財產取得的方式要合法,即盜竊別人的財產不能當做自己的遺產,進行繼承。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該內容無效。
二、遺囑分類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公證遺囑應當一式兩份,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分別保存。辦理遺囑公證時應當有兩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因特殊原因只有一名公證人員辦理時,應由一名見證人見證并簽字。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見證人的條件:不能是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是立遺囑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系。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錄音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且須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是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且須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律師提示:在危急情況解除后(比如經搶救脫離生 命危險后病情相對平穩時)應立即以書面或錄音形式訂立遺囑,否則所立口頭遺囑無效,將致遺囑所指定的繼承人遭受財產損失。
三、公正遺囑的好處
公證遺囑是經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的遺囑,在法律規定的五種遺囑的形式中,其效力最高。當數份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遺囑。當書立時間不同的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能隨意的變更和撤銷,只有通過重新訂立新的公證遺囑才能對原來的公證遺囑進行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