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老人問到我,“我家好幾個兒女,值錢的財產就這么一套房子,現在他們關系挺好的,小兒子經濟條件差些,都說好了,房子以后就給他。我到底還要不要立遺囑呢?”也經常有年輕的母親問到我,“我父母去世早,我和愛人是原配夫妻,家里就這么一個閨女,以后我們的財產都是她的。我和愛人因工作原因出差頻繁,擔心萬一有意外發生,是不是有必要提前立一份遺囑呢?”
類似的問題,在我的工作實踐中經常會碰到,似乎成為每個人心中都有的疑惑。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確立的將個人財產在百年之后遺留給何人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每個人私密的自主行為,處分的是歸屬于自己的合法的個人財產。
立與不立、如何立,需要根據個人及其家庭關系以及財產情況而確立。與子女無關、與配偶無關,與其他任何人都無關,不需要跟任何人商量,不能受任何人的意見左右,更不能存在受脅迫或重大誤解的情形,必須是立遺囑人在意識清醒狀態下的完全自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