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時候我們會羨慕在外國電影、電視劇里看到律師拿著遺囑向當事人宣讀的情景。絕大部分人會遵從遺囑,少有遺產糾紛。而我們身邊,遺產問題的糾紛卻時有發生。
然而真的有人大聲提出來立遺囑,卻極容易招來一片聲討。不久前,中華遺囑庫負責人陳某在接受媒體采訪的時候就說,“30多歲是立遺囑的最佳時間”,此言論一出,立刻引發了社會的關注。有的網友在留言中寫道:“30歲的時候手頭沒幾個錢,立了遺囑過幾年又發了,那不又得改,吃多了撐的吧?”“好吧,讓想死的先立。”“看這句話,我真想罵人。”
但事實告訴我們,沒有遺囑,繼承人們在法庭上對罵的幾率非常大。法院審理的很多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就是因為老人去世,沒有任何關于遺產的交待,而引發子女之間的繼承糾紛。
趙女士與鄭某是再婚夫妻,婚后沒有生育子女。老伴兒鄭某與前妻馮某育有三個兒子。馮某病逝后,鄭某與趙女士經人介紹并于1996年結婚,2013年鄭某因病去世。由于鄭某病逝很突然,并沒有留下遺囑,這家人就發生了遺產糾紛。
趙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鄭某名下兩處住房先析產再繼承,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不作為遺產參與繼承。同意依法給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鄭某名下其他遺產依法繼承。
法庭上,一家人原來的友好氛圍不見了。三名被告是鄭某的三個兒子。三人辯稱,要求將位于西江街的房子由大兒子繼承所有,將坐落于怒江街的房子由三兒子繼承。現原告名下的房子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原告名下的12萬元存款由繼承人繼承。此案的辦案人孫某某先是做雙方的調解工作,希望雙方能達成調解協議。但是,在錢的問題上,雙方非要爭個明白,調解無望。
法院審理查明,鄭某名下的兩處房產都是鄭某所在單位分給鄭某的,后來鄭某與單位簽訂了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并交納了購買產權款,購買產權時使用了鄭某前妻馮某的工齡。法官談及此案時說,法律規定公民均享有合法的繼承權,同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本案中鄭某名下兩處爭議的房屋,房證下發的時間雖然是在趙女士和鄭某結婚后,但是簽訂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及交納購買產權款的時間是在趙女士與鄭某結婚前,所以這兩處住房應屬于鄭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所以法院不會對趙女士要求析產的訴訟請求給予支持。
三被告要求繼承鄭某在趙女士名下住房所占的份額問題,法院認為,趙女士沒有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購買產權款系其女兒出資,因此鄭某在該房產權部分所占份額應作為遺產依法繼承。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房屋的來源、房屋使用權價格等多方面進行裁決。所以,法院酌定鄭某在趙女士名下這套房子中占有部分份額。
關于12萬元的存款,法院查明其中2萬元給了鄭某孫子治病,10萬元給了鄭某治病。三名被告沒有提供有力證據證明還有余款在趙女士手里。所以法院對三被告要求繼承這筆錢款也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位于西江街的那處住房由趙女士繼承所有。判決生效后一次性給付鄭某三個兒子房屋折價款各7萬元。位于怒江街的那處房屋由鄭某的大兒子繼承所有,大兒子給付趙女士房屋折價款4萬余元,給付另外兩個弟弟每人5萬余元。
而趙女士名下的房產由趙女士繼承所有,趙女士給付三被告房屋折價款5萬余元。
這起案件,由于房產多、購買方式復雜,所以案件處理比較復雜。審理這起案件的法官孫某某說,如果鄭某在生前立好遺囑,那么就不會發生這樣復雜的繼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