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件矛盾焦點表面上集中在經濟利益,當被繼承人在世時,可能家庭和睦不分彼此;當被繼承人過世后,為爭奪遺產,婆媳反目、兄弟相爭。媒體昨日在福田法院采訪時了解到,碰到這類案件,法官往往以調解方式處理,做到案結事了。
為避免因遺產分割導致的親屬反目、相互仇恨等家庭悲劇,福田法院主審法官楊曉鳳建議,公民可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在出現意外事故或重病離世時,就贍養父母、照顧妻兒等事宜提前做好安排,萬一發生不幸,這也是最能尊重被繼承人遺愿的繼承方式。
遺囑可以通過自書方式完成,也可以經公證機關公證,而代書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和口頭遺囑,都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需要注意的是,口頭遺囑必須在遺囑人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可以通過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