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辦理遺囑公證,是本市公證部門為老人提供的一種特殊公益行為。公證部門提醒老人們,立遺囑的目的是讓老人按照自己的心愿處分自己的財產,不要受遺囑受益人的左右。老人辦理遺囑公證時,公證員都要與老人單獨談,受益人是不能在場的。
同時,老人要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有所了解,最好要提供醫院開具的神志狀況的證明,最好是老人平時看病常去的有病歷的醫院,能告訴公證員患沒患過腦血管疾病,以判斷老人現在的行為,能不能代表他們自己的主觀意愿。
此外,公證員最好能拿到老人想立遺囑財產的憑證。有些老人來,說想把房子立遺囑給誰,但卻提供不出產權證。原則上,這個遺囑是不能立的。如果有些子女把老人的產權證、戶口本、身份證都藏起來了,老人要立遺囑的話,怎么辦?
對于這個問題,公證員在了解情況時知道了這些情況,會告知老人,可以幫他們立下遺囑,但這份遺囑能不能生效,得看老人是不是有產權證明。財產的產權證明可以暫時不提供,但老人的身份證必須得有,否則便不可以立遺囑了。因此,公證員建議老人要看管好自己的身份證。
對于家里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因此,公證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一定會認真詳細地了解繼承人中的基本情況。如果確認有未成年、殘疾人,或者精神病患者,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公證員一定會提醒立遺囑人,嚴格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為他們留下遺產份額,經過公證的遺囑,一般不會出現與《繼承法》相抵的情況。
如果遺囑是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即使是在遺囑中未提及當留份額,那在具體執行繼承的時候,遺囑內容將與《繼承法》規定的內容一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