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江北法院莊橋法庭,法官公開播放了一段錄音。正是因為這段頭尾不清的錄音及一份瑕疵的代書遺囑,讓七十多歲的哥哥協同幾位侄兒共同起訴獨占父母遺產的妹妹。親兄妹翻臉,對簿公堂各執一詞。俗話說得好,清官難斷家務事,為此,江北法院莊橋法庭還特別邀請了對這家人甚為了解的當地人大代表列席旁聽這起“家務事”。
老太晚年遇拆遷,留了一份遺囑
事情要從老劉家的三兒一女說起,大兒子很早去了外地,老二、老三和小妹在自己身邊。
老底子農村按挑米擔數供養父母。哥哥們陸續成家,定期給父母錢財看望父母。妹妹出嫁前與父母同住,并按照家規將務農做工的錢全部交由父母保管。后來,妹妹結婚搬離父母家。
1995年父親去世,老二要將一間房屋賣掉,老三稱賣給別人可能要吵架,提出買來給母親住。后來,老三又提出四個子女每人出500元共2000元,算作母親購買。當初,他們還寫過一份協議,說是四個子女一起養,房屋以后平分,母親的賬一直由老二在管。
2006年老三去世。老二就提出各家輪流照顧母親。然而,因為母親生病看望與贍養問題,妹妹徹底與幾個哥哥鬧翻,要求獨自贍養,并搬去與母親同住。
在此期間,雙方矛盾特別尖銳。鄰居們看到妹妹不讓哥嫂侄子看老母親。對此,妹妹則堅稱他們覬覦的是母親的財產,巴不得母親早點死。
就這樣,妹妹從2007年開始基本沒讓其他親戚進過門。連從外地前來探望奶奶的大侄子也被堵在門外,后來,還是自家女兒出面說好話,才讓表哥看了一眼奶奶。
2013年下半年母親去世,妹妹繼承了遺產。然而,二哥和幾個侄子則對其獨占遺產的行為表示不滿,認為自己都有繼承遺產權利。告上法庭時,妹妹出示了一份母親2012年立下的遺囑。
哥哥告妹妹,遺囑有問題不認可
這份遺囑明確寫明了將老太XX花園小區房屋一套和村YY股權、股份(約35000元)給女兒。江北一家法律服務所為老太代書,并由兩個與其并無利害關系的法律工作者作為見證人。
對這份遺囑,叔侄五人均認為老太太不識字,代書遺囑寫好之后沒有向其宣讀,而且從服務所提供的錄音來看,頭尾不清。
“母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僅僅是簡短回答了律師提的幾個問題,遺囑上關于房屋、股份情況等內容均由律師作出誘導性發問,無論是形式上還是立遺囑的過程均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叔侄五人一致認為,這份遺囑有問題。
對此,老太的女兒則認為農村立代書遺囑有特殊性,老太太原本不識字且年紀太大,不可能作出長篇交代,且工作人員發問母親并沒有反對,對遺囑主體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示,應該認定為有效遺囑。
最后,庭審并沒有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
“遺囑”那些事兒
隨著經濟發展,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很多人選擇了生前留好遺囑。由于公證遺囑效力強,因此現在選擇公正遺囑是訂立遺囑的絕大多數方式。
昨天,媒體從寧波市天一公證處了解到,近幾年前來做公證遺囑的人越來越多,目前進行公證遺囑的人群中,年齡以50歲到60歲的人最多,遺囑內容大多是關于房子的分配。
立遺囑本是為了避免糾紛。但如果遺囑沒有立好,存在瑕疵,則會適得其反。那么,立遺囑在法律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江北法院法官作了講解。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除了公證遺囑外,還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除自書遺囑外,其他遺囑方式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要注明年月日,見證人需簽名。如果是自書遺囑,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還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如危急情況解除,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