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糾紛,訂立遺囑是一個不錯的方式。”法官表示。目前惠州遺囑訂立覆蓋面難以統計,不過在過往審理的案件中,多數因為沒有訂立遺囑造成調查和判決難。
在沒有訂立遺囑的前提下,以下幾種被繼承人財產分配會出現難點:一是被繼承人婚史復雜的,導致繼承方難以界定;二是被繼承人家庭關系復雜的,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等等,其中收養子女還可能有合法收養、事實收養等情況;三是被繼承人突然死亡的,導致無法掌握其全面的財務情況。
因此,法官建議,當公民在心智健康、家庭及收入穩定的情況下,可以訂立一份遺囑,所謂家庭穩定是指繼承人相對穩定,收入穩定是指能夠掌控現在的財產以及將來合理預期的財產。“最初的遺囑可以是原則性安排,為將來的分配甚至是判決提供依據。”譬如,遺囑中寫明將銀行存款全部歸兒子,雖然銀行存款數額不具體,但仍是一種繼承參考。
此外,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繼承的其他形式。公證遺囑由公證機關通過相關程序辦理,規范性和法律效力較高。在一些涉及自書遺囑的繼承案件中,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往往集中于遺囑的真實性,而遺囑訂立人的離世卻又給筆跡鑒定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要求在訂立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然而法官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發現,有不少見證人因搬遷、死亡等原因無法出面作證,給案件的審理造成了阻礙。法官提醒,公民在訂立遺囑時,要了解法律對不同形式遺囑的規定,盡量選擇公證遺囑的形式,以免在遺囑確認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