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老伴今年都七十多歲了,有三個兒子兩個女兒,其中一個女兒已于前幾年患病去世。我們老兩口名下共有兩套住房,還有一些存款。看電視里總有兒女因為財產發生糾紛的,我們就想現在立個遺囑,把財產分配一下,省得日后他們鬧意見。請問:怎樣立遺囑才合法有效?已去世的女兒還有權繼承我們的財產嗎?
律師解答:遺囑有多種形式,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另外,《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從你介紹的情況來看,你的女兒先于你去世,其晚輩直系血親(也就是你的外孫或外孫女)可代位繼承你女兒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