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歲老人趙某沒立遺囑就撒手人寰,成群子孫為了“誰能繼承家傳古董”鬧上法庭……近日從靜安區司法局獲悉,該局梳理出100件具有典型意義的老年人民事案件,許多涉及財產繼承的糾紛中,或多或少圍繞著“遺囑”展開。
有必要立遺囑嗎?
百歲老人趙某最近過世,隨之而來的是小輩們為了繼承家傳“古董”而起的一場訴訟風波。
趙某與第二任妻子郭氏生育兩個子女。1952年,趙某與郭氏離婚,帶走1卷祖傳畫卷和4個青花瓷瓶。1953年,他與楊女士結婚,育有6名子女。由于老人未留遺囑,法官根據“法定繼承”規則判決,兩任妻子的子孫都有權享有繼承份額。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學智說,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人的順序進行了規定,老人可以不立遺囑。但有些家庭情況復雜,訂立遺囑就可以避免很多糾紛。
怎樣立遺囑合法有效?首先,遺囑需要表述準確,內容不可存在理解歧義。曾有人用詩歌寫了遺囑,等他去世之后,因為詩歌語言的不確定性而引發糾紛。立遺囑應當與老年人在世時的贍養問題通盤考慮,不要憑一時頭熱,或者與子女一時生氣,或聽人一時調唆,立下令自己后悔的遺囑。老人還應慎重保管遺囑,律師見證遺囑和公證遺囑由律師事務所和公證處檔案保存,其他遺囑不妨指定保管人,在老人身后負責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代書遺囑有效嗎?
有些老人想訂立遺囑時,年事已高、老眼昏花,不得已請別人代寫遺囑。這種“代書遺囑”有時會遇上麻煩。
九旬老人潘老太家的房產糾紛就因此而起。潘老太有兩兒兩女。老伴在世時,當地政府實施舊房改造,經濟條件較好的老二和老四每人拿出1.5萬元,為老夫婦買下公有住房產權,老太當時表示,將來要把房子留給老二和老四一人一半。當時,一家六口人召開了家庭會議,由二女婿起草了一份“家庭協議”。老伴去世后,潘老太和二女兒住在一起。近期,二女兒提出要按照當初的協議分割房產,老大和老三不同意,糾紛鬧上法庭。法官判定,這份具有遺囑性質的協議屬于“代書遺囑”,因為缺少“兩個見證人”要素而無效,潘老太的房產只能按法定繼承規則辦理。
上海泰吉十方律師事務所律師范婭婷說,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自書遺囑的全部文字內容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可以沒有見證人在場。代書遺囑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
根據法律規定,一些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遺囑附加條件有效嗎?
獨居老人金阿婆身后的糾紛聽起來像個“故事”。臨終前幾個月,金阿婆特別高興,常常把“兒子”小賈掛在嘴邊。其實,小賈只是租住在隔壁的年輕人,因為嘴甜腿勤,常幫老人干活,被老人認作干兒子。小賈還說服老人寫下遺囑,答應去世后把房子留給他。
沒過多久,金阿婆突發心臟病意外離世。剛處理完喪事,小賈迫不及待地找到遺囑執行人張伯伯,要求繼承遺產。張伯伯拒絕了小賈的要求。原來,張伯伯在見證金阿婆寫遺囑時,勸她附加一個條件,那就是小賈必須帶金阿婆回自己的老家住一段時間。其實,金阿婆跟小賈多次提過這個想法,但小賈根本沒有放在心上。果然,小賈在法庭上因為不滿足遺囑附加條件而沒有贏得財產。
專業人士指出,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可以設置條件,使被指定受領遺產的人在條件達成的情況下才能得到遺產。法律允許遺囑附加條件,目的是為了讓遺囑人能夠自由地處分自己的財產。金阿婆為自己的遺囑設置了條件,這些條件既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又體現了她個人的意愿,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