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繼承法中規定了立遺囑的有效條件,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規定了立遺囑的有效條件之一即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繼承法》規定了立遺囑的有效條件有三個方面
(1)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法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于已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已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引進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遺囑為準。
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繼承法》有關規定,遺囑有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五種方式。自書遺囑由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則由被繼承人口授他人代書,須有證人在場見證。
錄音遺囑用現代電子手段留下被繼承人口頭表達遺囑內容,須見證人證明錄單內容并妥善保管,以免被篡改、丟失等。口頭遺囑在特定情況即被繼承人生命垂危和其他危急情況下使用。
由于證據力差,《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繼承法對見證人資格也有嚴格要求。
由此可見立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第一、立遺囑人必須有行為能力;第二、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時,以最后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