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繼承法》規定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那么,未成年人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少年小豪(化名)家境闊綽,在16歲生日時,其父母以小豪名義購買了一套豪華別墅。不久,小豪與其所在學校的同歲女孩小玉戀愛,在小玉(化名)過16歲生日時,小豪為表達自己對小玉的“忠誠”,特手寫“遺書”一份,“遺書”寫明:其死后,其名下的別墅歸小玉所有。19歲生日當天,在眾朋友的喧鬧聲中,小豪再次當著女友小玉的面手寫“遺書”一份,“遺書”寫明:自己“百年”之后,別墅歸兒子所有,其他的一切財產均歸小玉所有。當天晚上,小豪酒后與朋友飆車,不幸遭遇車禍身亡。那么小豪所留遺產應歸誰所有?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所立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
1、我國繼承法沒明確規定公民的遺囑能力,但《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此條規定從反面規定了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遺囑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遺囑能力。所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以立遺囑時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小豪寫遺囑時,還未滿18周歲,且身為在校學生,故其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雖然小豪在死亡前已經成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其在16周歲時所立遺囑仍不能隨之生效,而應屬于無效遺囑。在19歲生日時,小豪已屬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故其所立遺囑有效。綜上,小豪死亡之時,其“兒子”尚未出生,故其所留的別墅應按法定繼承的規定由其父母依法繼承,小玉應獲得小豪遺留的除別墅以外的其他一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