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區法院認為其遺產應由妻女繼承但盡孝兩侄女也應分得部分遺產
一罹患精神病的老軍人有家有室,患病時卻是侄女長年照顧。老軍人為此寫下遺囑、立下公證遺囑,要將其名下房產、存款等留給侄女不給妻女。圍繞他的遺產,其兩個侄女三上公堂。日前,越秀法院做出判決:老軍人沒有留下有效遺囑,其遺產仍由妻女依法繼承。然而兩侄女盡了孝道,亦應適當分得部分遺產。
公證遺囑遺產盡贈侄女
在廣州市某行政機關工作的羅某是一等傷殘軍人。其女小羅是羅某與前妻所生,跟隨其前妻生活。2001年8月,羅某再婚。因戰爭遺留的傷殘,羅某需長期住院,而再婚妻子徐某的品行令羅某不滿,在病榻前照顧他的并非徐某,而是專門從湖南來伺候他的兩個侄女。
2002年5月,長年患腦血管精神病的羅某又因高血壓住院,期間仍由兩侄女在病床前為羅盡孝。當月20日,羅某到廣州市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表示,他過世后其名下的1套房產及銀行存款、股票、現金等贈給兩個侄女。立遺囑1周后,羅某出院回到湖南老家。返鄉后不到10天,滿心痛苦的羅某跳樓身亡。
發病時所立遺囑被撤銷
羅某撒手西去時,其獨女小羅尚在廣州某高校就讀本科。父親發病期間立遺囑是否有效?2002年11月,對遺囑效力產生質疑的小羅把廣州市公證處訴至越秀區法院,要求撤銷父親的公證遺囑。為弄清遺囑效力,法院委托了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當時已過世的羅某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作了鑒定。結論為羅某“患有腦血管病致使精神障礙,立遺囑時處于發病期,只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據此,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羅某的公證遺囑。
遺囑撤銷,意味著兩個侄女無法受贈羅某的遺產。為繼承叔叔的遺產,兩個侄女一邊將公證遺囑案上訴至廣州市中院,一邊又以羅某生前自書的兩份材料和公證遺囑為依據,將小羅和徐某訴至越秀區法院,要求由她倆按叔叔的遺囑繼承遺產。
羅某生前曾自書了兩份材料,上面表達了她對女兒和再婚妻子徐某的失望之情,并稱“如遇不幸,我的財產不能給”小羅和徐某;“我已電告我侄女繼承、處理我如不幸后的財產”。對此,小羅和徐某則表示,羅某的自書材料內容雜亂無章,有嚴重修改的痕跡,不具備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對羅某的遺產應照法定繼承。
上訴案未結,一審案又生。在兩侄女起訴小羅、徐某一案審理期間,廣州市中院根據兩侄女的申請,對羅某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作了重新鑒定,結論如前。故此,中院的判決維持了越秀區法院“撤銷公證遺囑”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