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形式不合法被判駁回
即將伏法的妹妹立遺囑,要將房產贈給姐姐。但由于形式不合法,近日,市二中院駁回了姐姐鄒女士向妹夫索要房產的請求。
2003年4月10日,鄒女士的妹妹因故意殺人罪在羈押期間會見了自己的兩名辯護律師。在會見中,鄒女士的妹妹表示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贈予姐姐。雖然在這次會見筆錄上鄒女士的妹妹簽了字,但律師卻并未在筆錄上簽字。次日,律師事務所出具了鄒女士的妹妹申請遺囑的律師見證書。2003年5月20日,鄒女士的妹妹被執行死刑。
2005年5月,鄒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房產價值中的9萬元。鄒女士的妹夫則稱,涉訴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且當初妻子曾寫信表示將房屋留給他。
二中院認為,雖然會見筆錄上記錄了鄒女士妹妹的口頭意思表示,并有她妹妹的簽名,但沒有在場律師的簽字,故該會見筆錄不符合法律對代書遺囑形式的要求。即使律師事務所事后出具了見證書,也不能彌補該會見筆錄在形式上的欠缺。法院最后駁回鄒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