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契稅,是指在房屋或者土地發生買賣、贈與等轉移行為時,向承受人或者受贈人所課證的一種稅捐。我國《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㈡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㈢房屋買賣;㈣房屋贈與;㈤房屋交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遺囑繼承是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種類之一,對于繼承房屋是否征稅,國家稅務總局在給河北省財政廳下發的《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中明確:“一、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對于繼承房屋是否征收契稅需要視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情況分別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