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條件是什么
1、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不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于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愿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不能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二、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無瑕疵。
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
3、遺囑的內容合法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4、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