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年來審理該類案件來看,法律工作者受理見證遺囑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見證遺囑的委托人不適格
許多見證遺囑業務并非立遺囑人聘請,而是由立遺囑人的子女等繼承人出資聘請。雖然法律工作者或律師事務所與遺產不存在利害關系,但實際委托人作為繼承人之一或繼承人的親屬,出資聘請法律工作者或律師事務所進行遺囑見證,遺囑有可能因該見證人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無法保證其見證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工作者執業水平參差不齊
與公證遺囑不同,法律工作者或律師事務所見證遺囑在法律上存在空白,也沒有具體的操作規范。在法律效力上,這種見證其實與普通人的見證也沒有任何區別。老百姓找到法律工作者或律師事務所希望做遺囑見證,一定是希望能借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專業法律知識,立一個符合法律規范的、有效的遺囑。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應當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一些案件中,當事人找街道法律服務所等機構進行遺囑見證,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欠缺認真負責的職業精神,所做筆錄筆誤不少,甚至連立遺囑人的年齡、遺產位置都弄錯。
三、遺囑常因未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引發爭議
遺囑作為一種嚴肅的財產處分行為,正因為立遺囑人死亡后關于遺囑是否反映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等事實的查明極為困難,法律對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均做了嚴格規定。調研發現許多法律工作者參與的見證遺囑中,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要件,并未完全符合,引發當事人對于遺囑效力的爭議。如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有些見證遺囑中,兩位參與其中的法律工作者均在遺囑中被列為代書人,沒有人以見證人身份簽名;又如某律師事務所一名律師為被繼承人代書了遺囑,該所另外一位律師出具了一份律師見證書,并未在遺囑上簽字,而是將見證書與代書遺囑一起加蓋律師事務所騎縫公章。上述行為均未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引發遺囑是否有效的爭議。
針對以上情況,法官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立法律工作者辦理見證遺囑業務的資格審查制度以及明確具體操作規范。基于目前法律工作者執業水平良莠不齊的情況,建議相關部門建立受理該業務的資格審查以及準入備案制度,提高業務受理門檻。另外,應對逐項審查遺產的范圍、權屬、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況、是否是真實意思表示、委托手續、遺囑原件等作出詳細操作規范。
(二)見證遺囑應全程錄音錄像。如果能在見證遺囑的同時全程有錄音錄像記錄,有利于法院認定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遺囑見證現場有沒有利害關系人以及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態等事實。
(三)建立有政府有關部門主導或參與的“遺囑庫”工作。采用專業等級流程,對一定年齡以上的老人提供免費法律咨詢,遺囑登記和保管等服務,創新社會公共服務,保障遺囑的有效性,增強公信力、合規性。
(四)進一步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釋明工作。通過開展多種多樣的普法活動,對民眾進行婚姻繼承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進一步提高民眾用法律保護自己權利的意識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