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有三個兒子,小兒子王凱早年入伍參軍,老王一直都是由老大王建和老二王銳照顧。王凱自從離家后就很少回來,對父親也是不管不問,2010年,老王被查出患有喉癌,王建、王銳找到王凱希望能一起湊錢為父親治病,王凱也是找各種借口推脫。老王非常痛心,讓王建代自己書寫了一份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王建、王銳,并由王建、王銳一起作為遺囑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字確認。
2011年,老王病逝,王建、王銳拿出父親的遺囑準備分配遺產時,遭到了王凱的強烈反對,他堅稱該遺囑是在兩個哥哥的強迫下所立,不是父親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律評析】
本案中,老王的遺囑是由兒子王建代為書寫,屬于代書遺囑。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同時,《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王建與王銳是老王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由他們作為見證人所立的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無效遺囑。因此,老王的遺產最終還是應當由王建、王銳、王凱三兄弟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