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權的父母在他還沒有記事的時候就離婚了,小權一直由母親撫養,小權從來沒有見過父親。
小權初中畢業后,母親征求小權意見后,和同事朱某組成了家庭。這樣小權就和母親及繼父朱某一起生活。在小權高中畢業的那年,小權的父親來找小權,要求小權和他一起生活。這時,小權才知道,原來父親當年由于哥們義氣而觸犯了法律,被判了刑。出獄后,父親就四處打工,現在終于有了穩定的工作,還用積蓄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想接小權和他一起生活。
由于這么多年都沒有和父親接觸過,小權還是決定和母親一起生活,只是在節假日的時候和父親一起住。這樣一晃10年過去了,去年初,父親被查出胃癌晚期,當時小權剛好負責一個新項目,因為工作的事,不能24小時陪在父親身邊,于是小權請了一個保姆照顧父親,只要有空,小權還是自己來照顧父親。但沒多久,父親還是因病醫治無效而過世。
在處理父親的后事時,小權的叔叔向小權出示了一份遺囑,說小權的父親將其名下的房產留給了自己。過了一個月后,小權的叔叔將小權告上法庭,要求依據遺囑繼承小權父親名下的房產。
庭審中,小權的叔叔向法院出示了這份遺囑,該遺囑中寫明,我過世后我的房產由弟弟繼承。但遺囑所有的內容都不是由小權的父親所寫的,只有一個簽名是小權父親的。在這份遺囑上,還有見證人的簽名,見證人是小權叔叔的妻子。小權叔叔當庭稱,這份遺囑就是他妻子寫的。之所以小權的父親沒有親筆寫,是因為小權父親的身體不好,就委托見證人小權叔叔的妻子幫他寫的。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本案中作為被繼承人的小權父親在有生之年,當然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但遺囑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本案中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小權父親筆書寫的,不屬于自書遺囑。同時,該遺囑只由一個見證人在場見證,且由這個唯一的見證人代書,不符合見證遺囑的形式。這里還要強調的是,《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這份遺囑的見證人,恰恰是與繼承人小權叔叔有利害關系的人,即小權叔叔的配偶。綜上所述,這份遺囑是無效遺囑,小權叔叔無權依據該遺囑繼承小權父親名下的房產。
法院最終采納了我方的觀點,判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以支持,并按法定繼承對小權父親的遺產進行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