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李某與王某甲于1991年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房屋一套。2011年2月15日,王某甲出具打印件《贈言》一份寫明:與李某的婚后住房,按法律規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贈送給妻子繼承;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也歸妻子李某所有。該件中簽名處“王某甲”系打印,但蓋有手印。
2011年10月18日,王某甲出具打印件《遺書》一份,該《遺書》明確寫明:與李某的婚后住房,按法律規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遺言給妻子李某繼承;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也歸妻子李某所有。該件中簽名處“王某甲”系王某甲本人書寫并蓋手印。
2011年10月25日,王某甲因病死亡。王某甲在“遺書”中簽名捺印,該自書遺囑是否有效?
答:自書遺囑必須符合法定的要件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依據該條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并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遺書”內容系利用電腦打印而成,而非用筆書寫形成;依據被二被告陳述,王某甲本人并不會使用電腦,打印“遺書”的人并非王某甲本人。因此,該“贈言”與“遺書”均不符合繼承法中自書遺囑之規定,本案自書遺囑應屬無效。
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本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