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中所說的遺囑,實際上專指被繼承人對自己個人財產做出處分的意思表示。公民在自殺時一般留有遺書,講明自殺的理由等,有時會涉及對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繼承法執行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也就是說,只要自殺的公民的遺書中涉及遺產處分的內容,是真實意思表示,又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則應以自書遺囑對待,其遺產即按其中的處分方法進行處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應注意的是,公民是否自殺必須以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