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自書遺囑有瑕疵從而使繼承人對房屋面積表述起爭議的遺囑繼承糾紛案,一審判決該案中遺囑人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爭議房屋按遺囑繼承歸其小兒子夫婦所有。
原來,田某育有二子,后其與妻子調解離婚,1993年其購買了成都市內一建筑面積55.10平方米的單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其小兒子是在1995年1月登記結婚并一直與其共同生活。1998年5月20日,田某自書《繼承書》載明:某機械廠住房4-3-5-2號,住房一套三面積5.3.5,轉交繼承人小兒子田某夫婦等。
去年4月田某去世后,田某的大兒子則認為從《繼承書》上看出,其父只是將房屋的5.35平方米給其弟繼承,其它面積則應按法定繼承。但田某的小兒子則認為,“繼承書”上5.3.5是筆誤,遺囑應是指一套三的房屋由其夫婦繼承,故起訴要求法院確認爭議房屋歸其夫婦所有。
法院認為,該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繼承書中載明的遺囑繼承的房屋面積是5.35平方米還是整套房屋。
而庭審查實,田某書寫遺囑時68歲,從其自書遺囑的文字書寫質量看,自書遺囑人田某的文字書寫能力很差,筆跡生硬不流暢,標點符號及面積單位均未規范書寫。但從文字表達的意思看,可以清楚表達其將房屋留給原告繼承的意思。由于田某書寫遺囑時尚未取得產權證書,其對房屋建筑面積可能不很清楚,其后來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55.10平方米,按照一般人的常識是不會立遺囑指定繼承5.35平方米,而5.35平方米還不足一間房屋面積,且繼承書上“5.3.5,”之間都有點,結合田某書寫能力差的情況及繼承書上“住房一套三面積5.3.5,”的提法,將“5.3.5,”理解為53.5平方米較為合理合情。
對被告主張遺囑記載面積是5.35平方米,其它面積應按法定繼承的意見,法院認為其不但證據不足,且亦不合常理,故不予采納。因此認定該案訴爭的遺囑系自書遺囑,其書寫形式上雖有瑕疵,但內容合法,亦可作出合理的理解,應系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故可認定遺囑有效,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河南遺產繼承網 朱軍律師 1307378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