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
《繼承法》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內容的書寫。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如果因特殊原因無法親自書寫而由他人代為書寫的,是代書遺囑。在自書遺囑中,可以直接地反應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遺囑中明確寫清年、月、日。
(3)遺囑人親筆簽名。如果僅蓋章或者捺印的,那么這樣的自書遺囑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4)自書遺囑的涂改、增刪。
遺囑人如需涂改或增刪自書遺囑,則應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明確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不可蓋章或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