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郭某自身患多種疾病,自老伴病故后,身體更是每況愈下。2014年3月,郭某與兒子和女兒訂立了一協議,協議約定:待郭某百老之后,位于縣城的住房及財產歸兒子所有,位于鄉下的三間住房及財產歸女兒所有。后因郭某與兒媳發生矛盾,郭某被女兒接至家中生活。女兒女婿對其極盡照料,但兒子兒媳卻甚少過問。2014年10月,郭某臥床不起,彌留之際,郭某表示要將縣城的住房轉歸女兒,而鄉下的房子歸兒子。外孫女用手機將郭某上述話錄音并存儲于手機中。當月,郭某病故。后郭某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將縣城的住房判歸其所有。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2014年3月郭某與子女訂立的協議,其實質是一份遺囑,其子女均在協議上簽字,視為同意此種財產繼承分配方案,該遺囑應為有效。郭某外孫女用手機所錄郭某關于遺產重新分配的陳述,屬于錄音遺囑,但該錄音的見證人為郭某女兒和外孫女,兩人依法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故該錄音遺囑無效。繼承遺產應當按照郭某2014年3月訂立的遺囑執行。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繼承縣城住房的訴訟請求。
法律知識拓展:
存在多份遺囑時,以哪份遺囑為準?
法律規定,如遺囑人立有幾份遺囑,而這幾份遺囑內容上相互抵觸,可推定最后一份遺囑是對前面遺囑的變更或撤銷,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適用此規定的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須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的遺囑需具備哪些要件?
有效的遺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內容必須合法;
4、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是否有效?
《繼承法》規定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立法本意是為了確保錄音遺囑的真實性。同時《繼承法》第18條對見證人的資格作了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上述事件當中,郭某女兒和外孫女不具有見證人資格。因此,該錄音遺囑因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