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去世前改變主意,要將城里的房子留給盡孝的女兒,外孫錄音保存證據。但老人的兒子卻認為,這份錄音遺囑沒有其他證人在場,要求仍按以前的協議分配遺產。
這樣的手機錄音遺囑是否有效?大豐市人民法院日前對這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進行了庭審。
王春生自身患多種疾病,自老伴2008年10月病故后,身體更是每況愈下。2009年2月,王春生與兒子和女兒訂立了一協議,協議約定:待王春生去世后,位于縣城的住房一套及家中財產歸兒子所有,位于鄉下的四間住房及附房等財產歸女兒所有。后因王春生與兒媳發生矛盾,王春生被女兒接至家中生活。女兒女婿對其極盡照料,但兒子兒媳卻甚少過問。2012年2月,王春生臥床不起,彌留之際,王春生表示要將縣城的住房轉歸女兒,而鄉下的房子歸兒子。外孫用手機將王春生上述話錄音并存儲于手機中。王春生病故后,王春生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將縣城的住房判歸其所有。
庭審過程中,法院認為,2009年2月王春生與子女訂立的協議,其實質是一份遺囑,其子女均在協議上簽字,視為同意此種財產繼承分配方案,該遺囑應為有效。而王春生外孫用手機所錄王春生關于遺產重新分配的陳述,屬于錄音遺囑,但該錄音的見證人為王春生女兒和外孫,兩人依法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故該錄音遺囑無效。
法院最后判決,繼承遺產應當按照王春生2009年2月訂立的遺囑執行,駁回原告要求繼承縣城住房的訴訟請求。
這是一起因被繼承人死亡后引起的繼承糾紛。本案王春生生前留有兩份遺囑,明顯不適用法定繼承。應以哪一份遺囑為準?法律規定,如遺囑人立有幾份遺囑,而這幾份遺囑內容上相互抵觸,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適用此規定的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需合法有效。
《繼承法》規定,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繼承法》同時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該錄音遺囑因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