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避免出現“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否則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 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夫妻雙方事先通過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損害到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該約定顯然無效。
其次,賠償條款要符合對方的經濟能力。
在“忠誠協議”中,很多人覺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軌后給予經濟賠償,約定的數額越高越有威懾作用,萬一丈夫或妻子出軌,得到賠償也越多。當事人在“忠誠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往往過高,法官在判決時會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因為如果直接按照該協議判令違約方承擔約定的給付數額,很可能造成違約方生活困難,以及導致財產分割顯失公平,即使判決了也很難執行,只會引發或者激化矛盾。因此,“忠誠協議“如果約定的數額明顯畸高,法院會酌情裁減。
最后,需有足夠證據支撐獲得賠償才有保證。
夫妻雙方的“忠誠協議”,約定了符合一方經濟能力的賠償數額,去法院起訴對方時,還要有能夠證明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的確實證據,如證明丈夫或妻子出軌的事實。有些一方當事人會遇到這樣的情形,起訴之前丈夫或妻子承認出軌,法院庭審時卻全盤否認。判決時,法官以證據為基礎,如果單憑一方曾經承認或者道聽途說,即使有協議也無法得到賠償。起訴前,起訴方應該注意收集證據,或者讓對方寫下承認出軌的書面資料,才能讓忠誠協議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