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遺囑公證的程序:
1.申請: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受理:對于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并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3.審查: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4.出具公證書:公證遺囑生效后,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辦理遺囑公證、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
(一)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150—200元。
(二)保管遺產,由雙方協商收費。
(三)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200—300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三)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公證服務準備材料: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