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塘沽地區的胡某兩兄弟因為母親的兩份遺囑鬧得不可開交。小胡的媽媽多年前賣掉了一套房子,之后賣房子的30余萬元她一直存在銀行。兩年前,胡媽媽因為老伴過世辦理了一份公證遺囑,表示自己去世后將其20萬元存款留給大胡繼承,其余10萬元以及家中所有物品均由小胡繼承。
然而去年胡媽媽突然改變了想法,重新手寫了一份遺囑,表示其死后全部30萬元存款均歸小胡繼承。前不久,胡媽媽去世了,在清理遺產時大胡和小胡各執一份遺囑。小胡想問,這兩份母親留下的遺囑到底哪份算數?
【以案說法】
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自書遺囑是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據此規定,胡媽媽先前所立的遺囑是經過公證的,因此其后來立的自書遺囑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繼承法》還規定,公民可以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合法財產,從形式上看,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五種形式,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大,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對于本案來說,當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發生沖突時,應當以公證遺囑為準。
遺囑所涉及的范圍必須是個人的合法財產,現實生活中經常有一些老人在設立遺囑時把夫妻雙方的財產都包括在遺囑范圍內,這種做法是存在法律瑕疵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超出個人合法財產的遺囑,超出部分應當被認為無效。
應當注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的法定形式。法律要求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應當重新設立書面遺囑或錄音遺囑。司法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因缺乏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而導致遺囑無效的情況,因此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重視各類遺囑的法定形式,從而正確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
上述案例中小胡和哥哥大胡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判斷到底哪份遺囑最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