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了的遺囑可以更改
依照《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個人可以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矛盾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的內容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可見公證遺囑是各種形式遺囑中效力、證明力最強的。
如果被繼承人立有兩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前一份經過了公證,后一份系遺囑人自書,按照法律來講應以公證遺囑為準,當然,如果被繼承人對后面的遺囑也進行公證,那么依照時間效力原則,后公證的遺囑優于前公證的遺囑,發生繼承事由時則以后面公證的遺囑內容為準。
另外,附義務的遺囑繼承,如義務能夠履行,而遺囑繼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其他繼承人或受益人的請求,人民法院是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思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