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而在法律規定的多種遺囑方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它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独^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第二十條的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在法律規定的多種遺囑方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一、公證遺囑的價值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實現公證法律正義,保證公證結果的正確性;二是體現公證程序公正,突出公證程序的公平性;公證遺囑是按嚴格的法定程序訂立的,因此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強。
二、訂立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后,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