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公民的申請,依法證明公民具有繼承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房產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由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應該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由繼承人申請的公證。
辦理遺囑房產繼承時,繼承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6、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審查上述證明、材料真實、齊備,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并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