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是繼承人依法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關于繼承開始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補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一)繼承有以下法律特征:
(1)繼承將導致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即通過繼承,繼承人將依法取得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的所有權。
(2)繼承通常以人身關系為基礎。即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婚姻、血緣、血親關系。
(3)繼承要以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為前提。被繼承人未死亡的,不能開始繼承;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4)繼承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即繼承是有繼承人提起實施。繼承人是指按照遺囑的指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繼承權的自然人。
2.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發生根據有兩種:一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另一是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指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房產繼承公證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房產繼承公證通常可分為三類公證:即法定繼承公證、遺囑繼承公證以及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相結合的公證。實踐中,法定繼承公證占了房產繼承公證的大部分。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繼承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都由法律作出規定。在辦理房產法定繼承公證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