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結婚多年。年前因為法定繼承取得其父親生前遺留下來的一套房屋,并通過房屋登記部門取得了新的房屋產權證,產證上只有吳先生一個人的名字?,F在吳先生打算出售該套房屋,但吳太太不同意,認為該房產她也有份。吳先生不明白,自己父親的房產為啥老婆也有份?
【解析】
法定繼承房屋——夫妻共同擁有產權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由于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有遺囑將該處房屋死后留給吳先生一人,所以該處因法定繼承所得的房屋是吳先生夫妻共同財產。吳先生一旦打算出售該套房屋,必須征得配偶同意。反之,倘若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遺囑將該處房屋死后留給吳先生一人,并經遺囑繼承公證完畢取得新的房屋產權證,盡管產證上仍是吳先生一個人名字,但該處房屋是吳先生一人的財產,吳先生妻子沒有所有權。
誤區四>>>
婚后買房產權證上只有丈夫一人名字,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林卿與王玲是夫妻,雙方有一個20歲的兒子,林卿的父母尚健在。林卿夫婦于2003年購入一套二手房,產權證上只有林卿一人名字。今年年初,林卿突發腦溢血死亡,但他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林卿的父母認為房產證上只有兒子一人的名字,所以理所當然房產應屬兒子的個人財產。而王玲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他們為此就林卿名下的遺產如何進行繼承權公證前來咨詢。
【解析】
婚后所購房產——夫妻共有
本案中,由于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有任何形式的遺囑,所以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權公證。
由于上述房產是林卿與王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入,雙方之間又沒有對該處房產的夫妻財產約定,根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的原則及有關規定,即使權利人登記在林卿一人名下,仍認定為該處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處房產中二分之一是被繼承人林卿名下的財產。根據規定,上述林卿名下的財產應當由林卿的妻子、兒子、林卿的父母來繼承。
誤區五>>>
父親死亡,未出世的胎兒與財產繼承無關
黃先生婚前就擁有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去年年中,黃先生在外地突遭車禍死亡,生前沒有留有遺囑,黃先生妻子正懷有胎兒。在進行繼承權公證時,黃先生妻子堅持要為肚里的孩子爭取份額,而黃先生的父母認為未出世的胎兒與財產繼承無關。
【解析】
先預留份額——視胎兒情況繼承
黃先生的遺產原則上應當分為4份,即黃先生妻子、黃先生的父、母各一份,預留一份給胎兒。由于應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兒活體出生為前提的。在胎兒出生時,可能存在以下三種情形,導致不同的權利分配形態:1、胎兒為活體,則該應留份屬于該嬰兒,由黃先生妻子監護保管;2、胎兒為死體,則原預留份失去意義,應依法定繼承制度處理,即以黃先生為被繼承人,以黃先生妻子、黃先生父、母為繼承人,再分配這一原預留份;3、胎兒出生為活體,但是立即又死去的,則該預留份已經轉化為該嬰兒的財產,依法定繼承制度:被繼承人為此嬰兒,繼承人為其母親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