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在房產方面,屬于夫妻共有房產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婚前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后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為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6、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7、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8、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結婚后取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9、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10、結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1、結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2、結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13、結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14、婚后,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福利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取得所有權的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方主張為其個人所有,須舉證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與對方并無任何關系,對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損,否則應認定為共有為宜。此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出資的一方適當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