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男友一起出資購房,卻無法分割該房產
曉明始終還記得他與小紅的相識場面,那是在2008年的奧運會開幕式上,兩人在北京邂逅、認識并很快墜入愛河。幾個月后,兩人開始了同居生活。
第二年6月,小紅與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價值100萬元。其中首付30萬元,余款向銀行按揭。小紅與銀行訂立了《個人房屋擔保借款合同》,余款70萬元20年還清,每月歸還本息4000余元。
在小紅購房期間,曉明向開發商的公司銀行賬戶匯入了人民幣15萬元,并且每月都往小紅的賬戶里打錢一起還按揭款。隨著時間的推移,小紅順利領取了個人名下的房產證。
兩年后,曉明與小紅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兩人開始分居。為此,曉明向法院起訴,認為自己與小紅共同出資購買了該房屋,應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請求法院分割該房屋。法院認為,曉明與小紅同居,在房屋的購買、按揭的辦理、房產證的領取等整個過程中均只有小紅一人簽字署名,曉明并未提出異議。曉明與小紅購房并無共同財產的基礎,小紅也未認可曉明共同購房人的身份,曉明的出資款可另行按其他法律關系主張,故依法駁回了曉明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即便“你儂我儂”,也須提前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此案中,曉明為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首先,本案中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小紅的名下,并未登記在雙方共同名下。其次,曉明要想依法分割房產,必須建立在其與小紅雙方共有的基礎上。由于案涉雙方只存在同居關系,并無婚姻法上夫妻關系的基礎,因此,法律無法直接推定雙方之間存在共有的意思表示,須有曉明舉證證明。在其無直接證據證明,小紅對此又予以否認的情形下,法院自然無法認定雙方的共有關系。所以,婚前同居期間購房需要注意此種事例,一旦感情不合分居,在分割財產方面,容易面臨上述問題,須提前做好約定。
不過,對于曉明出資的款項,如果有明確證據可提供,曉明也可另行主張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