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張和小王結婚一年就懷上了寶寶,兩家父母決定用各自積蓄為小夫妻買套房子以便互相照料。于是小王的父母出資120萬元、小張的父母出資80萬元買了套二手房。當小張提出產權做在她名下時,小王父母想反正一家人寫誰名字都無所謂,便一口答應。哪知寶寶出生后,小夫妻為生活瑣事矛盾漸生。此時小王父母開始后悔當初的決定。雖然產證上只寫了小張的名字,可自己畢竟出了大部分房款,當時也從未表示過出資是送給兒媳的,如果小兩口離婚,無論如何兒子也是有份的。
法官點評:
現實生活中,一方父母出資后,雖然表面上將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究其原因,既有同意贈與另一方的情形,也有可能是為了登記方便或符合各地的購房政策要求的考慮。如果僅根據不動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這一事實,就認定一方父母的出資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可能導致產權登記與出資真意不符,對于為子女購房出資傾注畢生積蓄的一方父母而言,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因此,在處理前述糾紛時,先要探究雙方父母在出資時真意,如雙方對產權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如無特殊約定,從平衡雙方父母利益的角度出發,小王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是對小王的贈與,小張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是對小張的贈與,即小張的份額為40%,小王的份額為60%,從而達到雙方對該不動產按份共有的效果。
需要說明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認定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時,沒有區分該出資是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后。這是因為父母在子女結婚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意圖是促使子女早日締結婚姻關系。《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也明確,婚前雙方父母的出資一般應分別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此前提下,雙方用該贈與出資購買不動產,形成的亦是按份共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