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游客參團,在張家界景區,路滑摔倒,造成十級傷殘。隨即一紙訴狀將景區開發方、管理方、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三方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2014年6月10日,李阿姨等4人花了九百元團費,跟隨旅行團前往張家界觀光游覽。當天6月18日,天氣良好,大家被安排在張家界大峽谷景區旅游,導游多次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但由于道路濕滑,李阿姨不慎滑倒,左腳骨折。骨折后,景區救援4小時候才被送至張家界大眾醫院治療。治療終結后,委托上海楓林國際醫學交流和發展中心司法鑒定所對傷殘等級和三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載明構成十(拾)級傷殘。
【焦點】開發方、管理方、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三方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應為景區的管理方,開發方如未參與管理,不承擔責任。另外,旅行社由于已經在合同中做了安全提示,且游客認可導游在游覽途中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項,旅行社對原告的摔倒致傷并無過錯,也不需承擔責任。
管理方稱原告摔跤地點在棧道和水泥地之間,兩邊都具有防滑性,雖然原告摔跤地點旁沒有警示標語,但附近都是有警示標語,其公司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事發地在事發時未設防滑條,旁邊無警示標語提示,未盡合理范圍內的管理義務,故對李阿姨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張家界大峽谷旅游風景區系自然景觀,有山有水,枝繁葉茂。而山間滴水,道路濕滑恰合自然規律,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此自然規律理應了然于心。其完全可以采取穩步緩慢通過或者在其他安全區域繞行的方式通過事發地。
因此,事故的結果系由李阿姨及管理方的上述原因力共同造成。法院綜合本案原告的年齡等諸多因素,酌定由被告張家界大峽谷旅游公司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40%的侵權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6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