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人戲說,如果有一天結婚證采取和駕駛證一樣,看誰還敢出軌?!
一對夫妻每人一本結婚證,每本只有12分。
外遇的扣6分罰款10萬;
半夜12點后回家的扣兩分罰2萬;
叫特殊服務的扣3分罰3萬;
打老婆或打老公的扣6分罰10萬;
發現一次外遇或是扣分完畢直接注銷結婚證,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終身不得再娶(嫁)!
當然這是開玩笑的,回歸正題!
首先來說,贈與是可以撤銷的。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東西沒給、房子沒過戶,還是可以反悔不贈送的。
不過我們這里要說的并不是這種權利轉移之前的撤銷,而是贈與物已經給付后該怎么辦?即房產已經過戶了怎么辦呢?
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來看: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這份贈與合同是無效的,就應當返還。那么,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送給小三的房產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呢?
先來看一個案例:
2010年,1958年出生的岳某與1986年出生的女子李某在沈陽相識,盡管兩人年齡相差懸殊,李某明知岳某早在1985年就已經登記結婚,仍與其發展為戀人關系。
為了討李某的歡心,岳某不惜一擲千金,背著妻子在沈陽市沈北新區為李某買了一處房產,并登記在李某名下。此外,岳某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多次向李某的銀行卡轉款20余萬元,部分用于支付其生活費。
岳某和妻子王某都來自福建,二人做生意白手起家,可妻子卻漸漸發現,雖然家里的錢越賺越多,但丈夫夜不歸宿的情況也多了,妻子開始心生懷疑。
紙終究包不住火,妻子最終發現了岳某的婚外情,更了解到丈夫給“小三”贈房、轉款的事實。夫妻倆為此數次吵架,最終對簿公堂。
2014年6月,妻子王某向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丈夫岳某與“小三”李某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無效,并返還房屋。那么丈夫給小三的房產能要回來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丈夫岳某將大額錢款贈與李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王某的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
丈夫岳某的贈與行為本身基于他與李某的不正當男女關系,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而李某明知岳某有配偶,繼續與岳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接受贈與,具有過錯,故該贈與行為無效。
所以,給小三的房子能要回來嗎?這必須得首先回答給小三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給小三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由于這種把房子給小三的行為不僅沒有經過夫妻雙方同意,而且是免費的,所以是無效的,給小三的房子是能要回來的。
法律是這么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另一方被小三迷得不行,小三的招數也越來越高,通過各種不同的方式索要房產,面對小三的各種招數,正室該怎么辦呢?
1、配偶出資以小三名義購房,正室該怎么辦?
這種情況下,房產證登記在小三名下,房子是搶不回了,但可以要回購房款。正室可以通過銀行轉帳清單、證人等方式確定是配偶出資繳納首付、稅費、還貸,由于上述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未經正室同意,配偶的單方贈與行為無效,據此要求小三返還購房款。
2、配偶將房產贈與小三,正室該怎么辦?
為了討好小三或方便與小三約會,配偶極其可能將其名下的一處房產贈與小三,并登記在小三名下,這種情況下,如果房產是配偶的婚前個人財產,正室則無請求權;如果房產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正室則可以要求確認此贈予行為無效,即正室可以共有人身份要求確認配偶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將房屋搶回。
3、配偶在遺囑中給小三留有房產,正室該怎么辦?
此舉違反了公共道德與公序良俗,該遺囑沒有法律效力;遺囑無效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即先分一半給正室,剩下一半則由正室、子女、父母均分;小三繼承配偶遺產的行為顯然有悖于社會公德,法律不會保護小三的繼承行為,所以小三無權依遺囑繼承配偶的遺產。
4、配偶低價將房產售給小三,正室該怎么辦?
由于小三受讓房產時候不是善意,而且沒有支付合理的價格,這種情況下,哪怕房產已經過戶到小三名下,正室也可以配偶無權處分,且小三不符合善意取得為由,確認配偶的低價轉讓行為無效,將房產搶回。
最后,給大家安利一個政策:已婚人士購房需經配偶同意!
在不動產登記征求意見結束近9個月后,國土部發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細則從2016年1月1日正式實行。
家庭成員能通過不動產登記查詢,了解所有成員名下登記的房產情況,很大程度上保護著配偶的合法權益。
大體是這樣,已婚人士購房,如果在房產證上只寫自己的名字,則必須太太簽字同意,否則辦不下產權證。
貸款必須配偶簽字
銀行貸款部人士說道,抵押貸款,即便本人有還款能力,也要配偶簽字同意才行,否則銀行不予貸款。既然是本人獨自貸款還款,為何還要老婆同意呢?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只簽署一方的姓名,也屬于共同財產。
正因為凡婚姻內購買的房子,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銀行為了防止一方無力償還,需要另一方負責接盤的風險,要求借款人必須先經配偶同意。
“老婆”成為關鍵角色
由于購房資格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審核,所以購房辦理過戶手續時,就需要錄入夫妻雙方的信息,并需要提供雙方有效證件。這就是關鍵所在。
咱們先來看看買房的整個流程:看房--簽訂居間合同--核驗購房資格和房源--在不動產交易中心網站進行網簽。買家申請的貸款批下來之后,去房產所在地的稅務局納稅,再去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然后獲得房產證。拿到產證之后,購房人需要攜帶產證去銀行作抵押,銀行再將尾款放給開發商。
并不要求夫妻雙方同時到場,只需一方攜帶配偶的有效證件的原件交由登記中心進行驗核,但在房屋所在的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時,需要當事人本人以及配偶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北京也是如此。但其他城市的過戶流程和相關政策或略有不同。
所以問題就出現了,夫妻中的只要有一方具備購房資格,就可以通過審核。如果有資格的一方不是你,而是你老婆,但是你又不想讓老婆知道買房這事,而去找“托”,怎么辦?
因而為了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交易中心會要求購房人夫妻雙方提供有效證明,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材料也需要一并提供,只有這樣才能最終辦理過戶手續。而且據說即使買到了房還沒完,能否最終獲得產證,也取決于你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