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靚穎母親公開信刷爆了朋友圈,張靚穎媽媽手撕馮軻,指責馮軻把女兒當賺錢工具。小編本著八卦的心情把內容看了遍。其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張靚穎當小三以及馮軻欺騙張靚穎侵吞股份了。小三這事真真假假的,小編就說了。但是馮軻欺騙張靚穎侵吞股份還是可以聊聊的。
準女婿馮軻欺騙張靚穎侵吞股份?
張靚穎媽媽公開信的原文是這樣:
女兒長大了,有出息了,事業成功了,做母親的能不高興嗎?我和天下的所有母親一樣,盼著靚穎除了事業有成外,盡早有個好歸宿,我的眼里也容不得她被人欺騙。說到這里,我舉一個例子略見一斑,就是靚穎創立的“北京少城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期間原本注冊資金為660萬元,而當時三位自然人股東分別是我占股份的20%,馮軻10%,其余70%都歸在靚穎名下。而就在2014年7月10日,我的股權被無緣無故變更為占公司的5%(33萬元);同年8月公司注冊資金從原來的660萬元增長到1000萬元,我的股權變得更少,當時只占公司股權比例的5%,而馮軻股權比例為60%,靚穎占股權比例35%;直到2014年11月24日,我手上的股權及股東資格被全部違法剝奪。這一系列的變更都是在我和靚穎不知曉的情況下發生的,并且我和靚穎沒有簽署任何文件協議。于是就這樣馮軻便成了公司最大的股東,但更令我心痛的是對外馮軻還說靚穎是最大股東。
張靚穎媽媽在公開信公表示,馮軻侵吞股權!對此馮軻是這樣回應的:
二,關于財產問題。我已經于2015年11月25日,經過北京漢坤律師事務所公證,所有馮軻婚前婚后財產,均歸屬于張靚穎與馮軻共同所有,所以少城時代的股權變更與否,并不影響我和靚穎兩人的財產歸屬。
三,依然是關于財產問題。早在我們做這份財產公證前,我多年前親筆撰寫的一份《意外身故遺囑》上明確規定:如果馮軻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遺產,均歸屬張靚穎。這份遺囑原本是屬于絕密文件,但靚穎媽媽于2014年夏天在我的保險柜里看到這份文件,靚穎本人當時共同見證。此份文件我今天也正式向公眾宣布:依然有效。
五,關于少城時代的股權變更。從少城時代注冊成立之日起,我就是公司的實際經營人,靚穎是公司的最重要藝人,我們共同持有公司股權。在經過我們婚前婚后財產均歸屬雙方共同擁有的公證之后,考慮到公司實際發展融資需要,最終將股權調整為靚穎占40%,我占60%。我理解的是,無論我們分別占多少,只是為了經營和融資需要,本質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原來馮軻是這樣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但是馮軻的這樣的回應說得通嗎?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股權轉讓這個概念。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1、股東不知情無法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部分或者全部股權,但前提是必須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法》的規定,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由轉讓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再去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張靚穎的母親聲稱她和張靚穎作為少城時代文化傳播公司的股東以及轉讓方,對于股權轉讓完全不知情、從未簽署任何文件,那這種情況下是無法成功轉讓股權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
2、如馮軻假冒簽名變更股權是違法
如有證據證明是馮軻假冒張靚穎母親以及張靚穎的簽名,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那張靚穎母親及張靚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恢復股東資格,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且假冒簽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做法也屬于行政違法行為,張靚穎母親及張靚穎可以向工商局申請撤銷股權變更登記,且工商局可以對假冒者進行行政處罰。
3、股權變更真的不會影響到財產分配嗎?
馮軻在回應中,表示股權變更不影響財產分配。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馮軻的婚前財產協議,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護張靚穎的利益,那張靚穎媽媽的利益呢?
股權變更之后張靚穎的母親不再是公司的股東,那她就無法享受公司分紅,且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張靚穎的股權比例降低為35%,那她收取的公司分紅也會降低,除非公司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最后再說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具體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一、工資、獎金
國務院《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1、生產獎;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因此,工資、獎金、津貼收入等屬工資的范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所謂生產、經營,既包括從事個體生產勞動,也包括在工業、農業、服務業、信息業、金融證券業等等領域中從事組織管理、承包、租賃、投資等經營活動。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從事上述一切活動所得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收益首先決定于知識產權的類型,諸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名稱權、地理標識權、商業秘密權等,因為權利類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2條的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給夫妻雙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外,其他的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中,“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般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該項的完整表述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限定的是收益的取得,而非投資行為,即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不論投資行為發生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來說:由于《<婚姻法>解釋(二)》對“投資收益”的概念并無明確界定,在訴訟中,對于當事人主張的所謂“投資收益”,應根據不同財產形態的性質區別認定: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特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關于這一點,在《<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從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后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后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動用公積金等住房資金購買了房屋,該住房無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雖然未實際取得,但無疑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取得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在司法實踐中,下列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1)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2)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3)禮金。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4)約定不明或無法查實的財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難以查實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舉證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