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私房錢”屬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或無效,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認定為共同財產。
2、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離婚時尚未付款完畢的,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對采取住房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房屋屬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注:這個規定在實踐司法審判中并未被采納,法院一般會判決得房一方繼續還貸,處理房屋分割)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后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的補償和照顧。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屬共同財產,由法院酌情處理。
5、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尖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