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別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和各自所有的財產的總和。包括:
(1)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
(3)子女財產;
(4)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5)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
家庭財產涵蓋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當首先從家庭財產中分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后再行分割。對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屬于本人所有,由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代為管理。
2、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別
第一,概念和范圍不同。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以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的財產。其范圍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但婚后購置的貴重飾品,摩托車、小汽車等生活資料,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一方獲得的獎章、獎品,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等。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為約定先于法定原則。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第二,權利義務不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即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如一方擅自處分重要的共有財產,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給另一方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由擅自處分的一方予以賠償。
除此之外,夫妻雙方應當平等的承擔家庭財產上的義務。家庭共同生活費用,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負擔,不足部分則由夫妻雙方以個人財產分擔。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共同財產清償,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至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可依自己的意愿獨立行使所有權,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及個人財產所生債務,均應由夫妻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