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認定夫妻共同債權?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夫妻共同債權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享有的債權。
例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A與B系夫妻關系,A以自己的名字對外借錢給C,雙方沒有約定財產制,則一般也屬于婚姻期間的共同債權,A、B可以共同主張債權。
2、夫妻共同債權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夫妻共同債權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享有的債權。
夫妻共同債權一般具有三項法律特征:一是債權形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結婚前或離婚后形成的債權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權;二是債權須合法。以損害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債權,不構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債權;三是債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基礎,以《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五種夫妻個人財產為基礎的債權不構成夫妻共同債權,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依法不屬于夫妻共同債權;四是債權債務關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雙方對外締結。
結合審判實踐看,夫妻共同債權大致有這樣幾種表現形式:一是夫妻雙方共同對外締結;二是夫妻雙方同意由一方對外締結;三是夫妻一方對外締結,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曉并默認;四是夫妻一方對外締結,另一方知情后明確表示反對的;五是夫妻一方對外締結,另一方離婚時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對外締結,另一方離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是夫妻共同財產?
債權,用法律術語講,是指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簡單舉例來說,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就是別人欠夫妻的錢。這部分錢,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第(5)項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婚姻法》第3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處理權,擅自處分可以撤銷或要求賠償,離婚時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