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時房產贈給孩子,前妻要出售怎么辦?
網友提問:我與前妻離婚后協議將一處房產給孩子(未成年),孩子歸女方,現在我發現前妻要賣掉此房產。請問孩子的母親是否有權出賣此房產?若已賣掉,又當如何處理?
律師回答:關于您是否有權出賣該房產的問題,一般需要考慮如下情況:
(1)若該房產尚未過戶給孩子且登記在您與前妻二人名下的,您前妻無權單方出售房屋;
(2)若該房產尚未過戶給孩子且登記在您或前妻個人名下的,房產登記的一方一般有權單方出賣該房產(具體以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規定為準);
(3)若該房產已經過戶登記到孩子名下的,一般需要您與前妻的一致同意,實踐中,對于已經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在法律層面很難買賣過戶,一般會要求監護人(父母)簽名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和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證書且保證書須經公證處公證。綜上,在實踐中,只有房產登記在您前妻一人名下的,您前妻才有權出售房產,其他情形房管局一般不予過戶登記。若您前妻已擅自出售該房產的,若該房產的受讓人系善意取得的,該房產您無權追回,但可以起訴您前妻要求對售房款予以分割;若該房產的受讓人系惡意取得,該房屋您有權追回。
2、未成年人房產的處置要求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根據以上規定,只有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監護人才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房產,否則,監護人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于“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我國法律還未作出相應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以下情形可以視為“為被監護人的利益”:
(1)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學費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2)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未成年人支付侵權賠償款,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4)未成年人的房產遇合法拆遷,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在不放棄房屋拆遷補償權利的情況下與拆遷部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5)作為監護人的父母需要出售舊房來為未成年人購買新房改善居住條件時,且購買的新房價值等于或大于舊房的價值,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綜上,如不符合上述條件而私自處置未成年人房產的,監護人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愈發嚴格,相關法律也在逐步細化和完善,這是我國立法和司法領域的一個重大進步。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