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2、如何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就是家庭共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 共同所得的財產。所謂共同創造,就是家庭成員對財產的積累均有貢獻。
有觀點認為,家庭共有財產除非有明確約定,否則應推定為個人財產。任何一種推定都要有充分的理由,要結合案情看推定為共有財產或個人財產,哪一種更符合客觀實際,能夠更好地取得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2、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注意什么問題?
家庭財產共有人并非包括所有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或其他成員。僅在一起生活或生活一段時間,但對共同財產形成未做過貢獻的,不能作為家庭成員的共有人,如未成年子女等。本 案中被告也曾在這個家庭生活了一段時間,但她是未成年人,所以就不能作為財產的共有人,其在本案中能夠取得涉案房產部分產權的依據在于李農躍的遺贈而非作 為共有人。同時,對家庭財產有過貢獻的家庭成員,分割時要考慮貢獻大小和生活的實際需要,對于貢獻大的或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在財產分割時適當予以照顧。
4、如何處理家庭共有財產糾紛?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于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后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征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后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